湖南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2025年03月28日 15:21  点击:[]

(一)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供应商的条款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二)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三)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得接受供应商、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益相关、经济利益、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益相关、经济利益、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违规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情况、尚在制作中的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或协议等信息、评审专家名单等。

上一条:湖南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度

关闭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学士路300号   |   邮编:410208

版权所有:湖南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技术支持:西安恒远翼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