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的实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汇总收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情况,统一进行解答。常见问题及操作解答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完善及更新。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第一批常见问题及解答如下:
问题1:什么是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
解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本国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在境内生产。产品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从而产生新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包装、贴牌、简单处理等不改变产品核心属性的操作,不视为境内生产。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2. 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达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总成本规定比例(具体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按国家后续发布的规定执行)。在分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视同本国产品。3. 特定产品要求。对国家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的特定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等特定要求。
问题2: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哪些采购标的?哪些品类不适用?
解答: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以下类别产品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问题3: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能享受什么优惠?
解答: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应当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问题4:采购进口产品的,是否享受本国产品20%的价格扣除政策?非进口产品,是否享受本国产品20%的价格扣除政策
解答: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不享受本国产品20%的价格扣除政策。非进口产品,若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也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问题5:含有多种产品采购的项目,政策如何执行?
解答: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参与评审的价格扣除公式为:参与评审的价格=全部产品总报价(即该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投标、响应报价)×(1-20%)。
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问题6:本国产品政策,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何叠加执行?
解答: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依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问题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落实本国产品政策时,应如何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结果公开等全流程管理?
解答:1.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的重要意义,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环节。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所出具《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即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声明函》或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执行本国产品评审优惠政策进行复核,确保政策准确执行。
5.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问题8: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配合本国产品标准审查及后续监管时,应承担哪些义务与法律责任?
解答:1.如实声明。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出具《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及时对《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对《声明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配合调查。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存在争议的,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投标(响应)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问题9:在落实本国产品支持政策时,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有何具体的保护性规定?
解答:政策明确要求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具体包含以下两方面核心要求:
平等享受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保障它们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严禁歧视与差别待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题10:为推进本国产品政策落实,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分工协作?
解答:1.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推动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事项的核实、鉴定等工作。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30&articleId=QxY0LTaHCdDsBOqetAtI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