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8-12020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8〕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效缓解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合同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
附件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效缓解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合同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凭借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和在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拟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人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及时回收。
第七条 为了便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贷工作方案,信贷方案中应明确信贷产品要素包括:准入条件、融资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操作流程、审批时效等。省财政厅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公示。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点击进入,自行选择适合的金融机构。各参与金融机构应及时公示相关信贷产品变更的信息。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应诚实守信,确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材料真实有效;应按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管理的要求,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与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融资回款账户保持一致;应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政策指引和信息网页建设。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通过其资格预审的金融机构发起融资申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核实中标(成交)通知书真实性,并根据内部信贷政策和流程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开设融资回款账户。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与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融资回款账户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已完成信息公示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后,查询确认合同相关信息和合同真实性。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确认后,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正式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中小微企业及时归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自愿开展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的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开展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项目,采购人应将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良性竞争。对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贷方案承诺开展业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经查属实,省财政厅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小微企业无故不及时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融资合同追索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